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95號(關于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檸檬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檸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檸檬進口。現將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檸檬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檸檬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檸檬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檸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檸檬,學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許的產地
烏茲別克斯坦檸檬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
輸華檸檬的果園(溫室)和包裝廠須由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烏方”)備案,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須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檢疫要求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第一年出口季節前,由烏方和中方共同對注冊果園和包裝廠進行審查。每年出口季節前,烏方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獲得批準的企業名單可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無花果蠟蚧Ceroplastes rusci
2.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3.甜菜葉蟬Neoaliturus tenellus
4.柑橘潰瘍病菌Xanthomonas citri
5.丁香假單胞菌致病變種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烏方應對所有檸檬果園的有害生物進行監測和有效控制,保持良好果園衛生狀況及開展有害生物治理。應中方要求,烏方應提供相關記錄,包括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和化學藥劑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輸華檸檬需產自中烏雙方共同批準的石榴螟非疫產區。烏方應遵循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10)原則建立非疫產區。烏方或授權人員須按照中方認可的方案進行石榴螟監測(見附件)。監測時間從檸檬開花期到收獲期。如果發生疫情,烏方需在48小時之內通報中方,并立即啟動緊急預案,直到恢復非疫產區地位。在貿易開展前,烏方應向中方提供1年的監測記錄。
3.果園必須對柑橘潰瘍病菌、無花果蠟蚧、甜菜葉蟬和丁香假單胞菌致病變種病菌開展監測與有害生物防控。
(二)包裝廠管理。
1.檸檬加工、包裝和運輸過程,須在烏方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2.通過加工、包裝和消毒,確保檸檬不攜帶有害生物,不帶有爛果、畸形果、枝、葉、根和土壤。
3.為有效防止柑橘潰瘍病菌、丁香假單胞菌致病變種病菌感染,在加工過程中,對檸檬需要進行預防性殺菌處理。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且符合有關植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2.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稱、產地以及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注冊號,并用英文標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3.包裝好的檸檬應采取適當的保鮮措施、單獨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四)出口前檢疫。
烏方授權人員應在出口前對輸華檸檬實施檢疫。抽樣查驗在果實加工過程中或對加工完成后進行。在開始出口前2年,抽樣比例為2%,如沒有發現檢疫問題,則隨后抽樣比例降低到1%。其中,須對每批抽取樣品中的30個果實以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疑果實進行剖果檢查。
如檢出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檸檬暫時停止出口中國,直至烏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類有害生物。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由烏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檸檬符合烏茲別克斯坦檸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檸檬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檸檬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檸檬可從所有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檸檬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包裝廠的,則該批檸檬不準進境。
2.如發現石榴螟,該批貨物將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立即向烏方通報,暫停相關產區檸檬向中國出口或暫停整個項目。烏方需要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中方將根據對烏方所采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暫停措施。
3.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須在進境口岸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允許進境。如無有效處理方法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向烏方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和包裝廠向中國出口檸檬。中方將根據對烏方所采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恢復相關果園和包裝廠向中國出口檸檬資質。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檸檬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中方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對上述植物檢疫要求進行回顧性審查。在與烏方協商基礎上,中方將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相應檢疫措施。
附
石榴螟監測方案
根據雙邊議定書相關條款要求,烏方采取必要的檢測手段,對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進行監測。烏方將監測記錄保留,必要時供中方查閱。如發現可疑的害蟲應立即送實驗室鑒定,并將鑒定結果通報給中方。
一、誘捕監測
(一)誘劑及誘捕器的種類。
使用石榴螟專用性信息素誘芯,監測器具可使用三角型粘板誘捕器,使用時將誘芯放置于三角型誘捕器內,誘芯內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監測地點。
檸檬果園(溫室)包裝廠、冷庫周邊、出境口岸等。
(三)懸掛方式。
將誘捕器懸掛在寄主樹冠中上部,不被枝葉遮擋、陽光不強烈照射處,注意遮陽,避免受陽光直曬或直接淋雨。
(四)設置密度。
出口檸檬果園,以100英畝(40.5公頃)作為一個監測單位放置12個誘捕器,每增加1公頃果園增放2個誘捕器。
包裝廠及出境口岸等地,按每1公頃1~3個布置誘捕器。如涉及區域廣闊,可酌量增加。
(五)誘芯更換。
每月更換一次。
(六)檢查周期。
每2個星期至少檢視1次。
(七)檢查人員。
烏方或者烏方授權的技術人員。
二、黃板監測
所有注冊登記的果園均應當安放黃板(黃色膠劑誘捕器),以誘捕并監測有害生物。
黃板的懸掛,應從檸檬的座果(生長期)持續到采收期結束。
密度要求:每個果園懸掛黃板的數量不能少于4個;當種植園的面積大于4公頃時,應根據密度要求每公頃放置1個黃色粘板。
在生產季節,黃板應每星期檢查1次;在采收前應每星期檢查2次。
黃板需每2個星期至少更換1次。如黃板表面被植物殘體覆蓋,應及時更換黃板。
